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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1988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保证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与人民银行发生货币发行业务往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
  第四条 货币发行管理是为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所有经办现金业务的专业银行,均应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的要求提出报告和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货币发行管理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责。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调节货币流通和制订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
  (四)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
  (五)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专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业务;
  (六)制定货币发行业务有关的规章规定;
  (七)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
  (八)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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