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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失效]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____年__月__日出具,保函额度   万元。保证期限截止____年__月__日。
  二、保函项下的资金,依照____(文件或合同)所确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受托银行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委托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结算存款户”,帐号____。并于____年__月__日存入___元,____年__月__日存入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存入____元。该存款户只用于保函项下的资金划付。
  四、受益单位持结算凭证和保函要求受托银行付款,受托银行即无条件办理划付手续。如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不足,银行得垫付款项,并通知委托单位10日内归还。委托单位承认受托银行这一债务追索权,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利息按月息____计算。
  五、委托单位按保证金额的__‰的费率支付保证费,共计____元。保证费一次于____月____日交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益单位各执一份,受托银行执2份。协议由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协议保证期限截止日失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证业务的规定(试行)》办理。
  委托单位(公章)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参考格式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编号__________:
  ______系我行客户,其保证金结算存款户帐号   。该单位因____活动(经济合同编号_____)向我行申请金额(人民币)____元的保函。我行愿为该单位承担上述经济合同项下所需人民币款项不可撤销的支付保证。在接到贵单位划款通知后____日内划付款项。
  此项保函有效期截止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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