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
 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7月5日 建总函字第230号)


  为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人民银行批准,国家科委和建设银行总行商定,从1990年起设立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因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科技开发专项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最低不能低于贷款额度的10%);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有合法的经济担保,或能用本单位财产作抵押,在建设银行开立贷款和存款帐号,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使用贷款的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贷款计划的下达
  (一)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贷款建议项目计划送建设银行审核。
  (二)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科委的建议方案,下达贷款项目评估通知,由项目所在地方分行会同地方科委按本通知要求共同组织评估。评估意见由分行上报总行。
  (三)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分行上报的评估材料,商国家科委核定各行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项目计划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
  (四)各行负责将贷款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送总行。
  三、贷款的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归并在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内,实行专项管理,并在“430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项下增设二级科目“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核算。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某些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利率执行。
  (三)贷款的用途主要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所需要购置的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也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项目中所需配套的零星土建工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