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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从地
 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总函字[92]第91号)


地矿部、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提高地勘费使用效果,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地勘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由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地勘费开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国家编委、人事部批准的事业行政编制文件;二是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同意。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不得从地勘费开支经费。
  二、从地勘费开支事业行政经费的支出目节级科目和支出内容(见附件)。
  三、中央各地质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大区)地勘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应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机关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未经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支出内容和擅自扩大开支标准。
  四、地勘费开支的事业行政经费实行对主管部门落实基数、核定年度调增(调减)比例、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对设备购置及外事费用,当年计划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地质主管部门于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编制、实际人数,预计当年支出情况提出下年度预算,上报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由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部门经费额度。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度内,下达事业行政单位经费计划,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省、区、市建设银行分行或经办行。
  五、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会签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后执行。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地勘费支出事业行政经费支出目节级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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