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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经济组织办理上述信托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借谁还。

第五章 信托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 甲类信托贷款的期限、用途和利率由委托方、用款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乙类信托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信托临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信托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乙类信托贷款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以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为基础,根据资金市场形势、资金成本、盈利多少、自有资金比例高低等因素区别对待,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利率水平,上下浮动20%。贴现率按略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乙类信托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还本清息。

第六章 信托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要加强信托贷款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按期收回,认真考核贷款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凡企业单位向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双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书,并签订贷款契约,确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和归还时间等。信托贷款实行经济担保的,在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负清偿全部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公司要认真做好经济论证和评估,借款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信托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每笔贷款都要确定归还期限,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归还,对未经公司批准的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息20%。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贷后检查。借款单位必须按契约确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对挪用贷款的,从挪用之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收50%罚息。必要时公司可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时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报表。公司应建立借款企业经济档案,搜集完整的业务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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