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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
 (1987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托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信托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融通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第三条 办理信托贷款,必须坚持以下贷款原则:
  一、按政策、按计划发放。发放信托贷款,必须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资金计划,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
  二、有物资保证。信托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三、有借有还,按期归还。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信托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商业、农场、农办企业、服务业、运输业、旅游等企业,以及各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信托贷款。
  第五条 申请办理信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会计帐务和财务报表。
  二、具有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产(商)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盈利水平较高,还款有保证。
  五、如有必要应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六、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

第三章 甲类信托贷款

  第六条 甲类信托贷款,指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贷款业务。办理此类业务,委托单位预先将准备贷出的资金以保证金存入公司,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用途和要求发放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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