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有权对借款企业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在还清贷款之前,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应向开户行定期报送有关工程建设进度和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项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企业如需调整还款计划,应事先征得开户行同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董事会的有关重大决议及企业主要人事变动,应及时通知开户行,以利信贷管理和维护银行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合营合作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重大修改、补充,如果影响到农业银行债权,须事先征得开户行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利用贷款违法经营或转移贷款用途。不得转移、抽逃和隐匿财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开户行同意外,均须通过在农业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不得擅自将农业银行贷款和还贷资金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至二十四条规定的,农业银行要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信贷制裁或处置办法:
一、限期收正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罚息。
三、停止贷款。
四、撤销帐户。
五、从企业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六、向企业追索贷款本息和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农业银行有权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置:
一、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贷款本息收回。
二、企业破产或可能破产。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者与外部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事件,受到或可能受到经济损失或经济处罚。
四、其他损害中国农业银行权益的事件。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要按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