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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一、基本建设贷款。用于新建、扩建企业购置设备和部分土建、安装资金不足的需要。
  二、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业更新设备、改造工艺和必要的配套设备资金不足的需要。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外商独资企业原则上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七条 股本金贷款。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承贷,用于其入股注册资金不足所需的资金。根据贷款的实际用途,分别按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掌握发放。
  第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九条 除活存透支贷款外,各种贷款一律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方式。
  一、担保贷款。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偿付债务能力和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出具的保证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二、抵押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和费用之日止。

第三章 贷款条件与审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
  三、企业注册资本能按期缴纳,并经合法验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有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五、企业或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和出具授权书,股本金贷款须由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提出借款申请。
  六、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提供可靠的按期还本付息保证。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时,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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