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4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管理,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和《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含有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业、农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必须遵循国家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涉外济济、金融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坚持平等互利和择优扶持原则;坚持安全、效益、服务原则和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
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二、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 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活存透支贷款。
一、生产周转贷款。用于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正常周转流动资金不足的合理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按企业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临时贷款。用于企业因产销受季节性影响,原材料集中进货和正常结算等原因发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活存透支贷款。用于信誉优良,并与农业银行有3年以上帐户关系的企业临时性紧急周转资金需要,即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内一定比例的透支额。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