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11月9日发布)
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外汇担保的管理,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外汇担保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汇担保,是指以农业银行名义,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境外债权人(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境内债务人(下称申请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规定条款偿付债务时,由农业银行履行偿债保证。
第二条 凡依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境内企业,经外汇管理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国驻外企业,有合法可靠的外汇来源,均可向农业银行申请外汇担保。
第三条 农业银行对企业注册资本不予担保;对境内机构和企业一般不得提供外汇反担保。
第四条 外汇担保业务限于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办理。上述分行的国际业务部在总行授权限额内,具体经办外汇担保项目。
第五条 农业银行外汇担保实行系统管理,分级负责,维护国家声誉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誉。
第二章 外汇担保范围
第六条 农业银行担保函件分为有条件担保和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两类。
第七条 根据担保行外汇业务经办能力和实际需要,可选择办理以下9种外汇担保方式:
1.投标保函--系指为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履约保函--系指为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定合同后,在约定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赔偿。
4.付款保函--分两种情况(1)验货付款:系指向出口方担保,当进口方或担保银行在货到后经验收与合同规定条款相符,保证支付货款;(2)技术交易验收付款:系指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但保银行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担保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