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汇贷款按“项目管理”程序审批。
1.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贷款对象,申请外汇贷款,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报告,报告中说明项目目的,基本条件,项目基础和发展计划,以及经济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
2.受理行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根据申请报告及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贷款条件,受理行应认真审查项目单位提供的立项文件,批复、报告、批件的合法、完整、可靠性。
3.对项目进行严格、周密评估。经审查具备贷款条件,前期手续完备,又属于受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应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写出项目评估报告。对属于总行审批的项目,分行经审查后应进行预评估,然后报总行审批。
4.签订贷款合同,进行招标采购。对审查同意贷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凡需要招标采购的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后,按项目贷款规定开始进行国际和国内的招标采购工作。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银行不得提前垫付资金办理预支付或出具资信担保。
5.贷款支付。外汇贷款用途的依据是项目评估报告所列开支细项,完成招标采购程序并符合贷款用途,按照外汇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则可到银行办理立据、支付手续。
第五章 外汇贷款管理与信贷制裁
第八条 外汇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执行审计稽核制度。外汇贷款项目从筹备到实施用款,项目投产后评价、总结,贷款收回实行项目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外汇贷款项目,将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本行稽核部门监督。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银行报送建设进度、生产、财务报表。
第九条 为了保证外汇贷款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保障借贷双方权益,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挪用、抽调贷款企业的资金和用外汇购进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十条 严格履行担保责任。承贷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银行在到期后的第5天向承保单位发出通知,承保单位应履行归还本息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不能履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银行有权执行信贷制裁,将依据规定实行加息、罚息、停止贷款、扣收本息、追回贷款以至起诉司法机关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并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