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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1989年2月26日发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范围,中国农业银行为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举办各种外汇贷款。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举办的各种外汇贷款,主要支持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向型农业和农村工业项目。其他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也可申请外汇贷款。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足够的外汇偿还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经批准。申请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项目概算以及最后批准文件。使用外汇贷款主要支持为生产出口创汇产品而必须进口的设备、原材料、优良品种,并具有进口物资批准文件及清单。
  2.各项配套落实。即与外汇贷款配套使用的人民币资金以及与外汇贷款购进的设备、物资相配套的厂房、设备、水电气、燃料、原材料和相应的劳动力、技术力量等已经落实。
  3.还款确有保证。外汇贷款必须落实按期偿还的资金来源和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承保单位。贷款单位新增外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首先用于偿还外汇贷款。为监督外汇贷款的使用与收回,贷款单位原则上应在农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或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件。

第二章 贷款种类和期限

  第三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新建企业和企业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不足,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评估报告的定量分析指标而确定,一般为1至3年,个别建设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不得超过5年。
  第四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新建企业和企业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后,新增自有流动资金已经达到规定比例仍然不足,或临时性生产需要,经批准必须从国外进口的生产材料、配套部件、加工原料,可以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贷款利率和计息

  第五条 外汇贷款根据筹资成本和贷款种类的不同实行差别利率。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浮动利率,每半年收息一次,收息日为6月20日和12月20日;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实行固定利率,按季收息。新建项目,宽限期内无项目收入,应计收复利。

第四章 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外汇贷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固定资产贷款100万美元(含其他国别币值折合美元,下同);流动资金贷款15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项目由分行审批。限上由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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