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项目必须列入农业区域开发规划,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投入,所需能源、设备、物资、交通、劳力等条件落实,经营承包权落实、稳定;
(二)实行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大额贷款,必须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本身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凡依法颁布土地使用证的地方,也可以用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有条件的承贷单位要参加社会保险;
(四)新成立的农业开发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一定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直接从事农业开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接受信贷和财务监督检查,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用途、生产建设周期和贷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执行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与用途,由经办行分别确定相应的结息期。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求对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贴息的,只要在贷款期限(包括延期)内贴息金落实,要积极受理。贴息结束以后贷款仍不能归还的,由借款户承担全部利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贴息部门与同级农业银行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结算的原则协商确定,报上一级农行批准后执行。贴息贷款必须按信贷资金严格管理。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立项。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证件和可行性报告,向当地农业银行提出借款,并申请立项;
(二)审查选项。经办行对借款单位(个人)和要求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查,对比较大的项目要组织有关科技和经济管理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各开发项目的轻重缓急、信贷资金能力、以及预测效益等进行筛选,确定支持项目。按贷款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