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1988年8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从1988年开始,农业银行开设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支持农业的区域性开发。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资金由总行和有关分行视信贷计划、资金力量统一安排,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配套,用于经国务院审定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到期收回。
第三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根据开发规划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土地治理和开发资金以地方和群众投入为主,银行贷款为辅,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努力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办理土地治理开发贷款,必须坚持“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的周转性、安全性,并获得适度盈利。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五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只限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投入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中低产田改造,土地资源开发和综合治理等资金需要。
第六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
(二)农业机构的购置、修复与配套;
(三)综合治理中发展林业、牧业、渔业所需的设备及物资;
(四)科教部门实行有偿服务,为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所需的设备及物资;
(五)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各种经济实体购买小型设备及物资。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联户、农户、国营农场、农业开发公司、及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