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的物件及其总成本、租金总额;
(二)租赁期限以及每期应交纳的租金数额;
(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四)租赁物件的订购、交货、验收及其责任;
(五)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责任和保险;
(六)租赁物件的毁损及灭失的处理方法;
(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力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担保单位应负的责任。
四、购置物件及通知起租:
出租人根据物件订购合同,一次或分次支付价款。承租人收货、验收、调试合格后,出具承租物件收据交出租人,出租人以起租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起租,承租人按起租通知书所列金额,按期交纳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租赁期限参照租赁物件的使用年限、利用物件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承租人的还款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从出租人付清物件总成本之日起计算,一般2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租金在租期内平均分期(按季、半年)交纳,其计算公式为:
租赁物件总成本 本期内实际占用租
租期租金=-------+ 赁物件总成本的利息
租期内付租次数
租赁物件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原价、运杂费、途中保险费、调试费和起租前垫付这些费用的利息(此项利息也可向承租人一次收清,不计入总成本)。计算本期内实际占用租赁物件总成本的利息时,其利率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浮动。
第六条 保证金及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视承租人的信用情况,按申请租赁物件金额酌收或免收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手续费按办理租赁手续的繁简、工作量大小,向承租人收取,一般按租赁物件总成本的0.5%至3%一次收取。
第七条 产权转移
租赁期满,承租人交清全部租金,出租人可向承租人移交租赁物件所有权,并收取租赁物件总成本0.3%至1%的产权转移费,然后开出产权转移证明书,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租赁期内的租赁物件,以出租人名义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九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