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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融资租赁试行办法
 (1987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业务宗旨
  为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中国农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条 租赁范围
  凡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租人)为生产、经营出口创汇或市场适销产品,购进成套生产流水线、单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营业用器具,其资金不足,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申请办理融资租赁。
  第三条 租赁原则和条件
  融资租赁业务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信用方式,即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物品,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分期偿还租赁物品费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必须依照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承租人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租赁的物品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技术改造计划。
  二、租赁的物品技术确属先进,经可行性调查评估经济效益良好。
  三、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如有必要应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四、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品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不论是否使用,均应按期缴纳租金。
  五、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中途退约。
  第四条 租赁程序
  一、用户申请:
  承租人需要租赁物件时,应提出租赁申请书,说明投资项目、投资总金额,预测后的经济效益,申请租赁金额、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同时附具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当地的税务部门关于租金支付的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论证、有经济实力单位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二、审查论证:
  出租人接到租赁申请书后应逐项认真审查,预测经济效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办理。
  三、洽谈签约:
  出租、承租人双方应就租赁物件及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进行洽谈,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由承租人选定租赁物件和供货单位,由出租人与供货单位签订物件订购合同,明确物件名称、型号、规格、总价、付款办法、交货结帐日期、质量保证条件,并明确收货人为承租人,遇有质量问题,供货单位向承租人负责。
  在签订租赁物件订购合同的同时,由出租人、承租人、交纳租金担保人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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