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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一、借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
  二、银行对借款单位(个人)和要求贷款的项目进行调整,签署意见。对比较大的项目要评估论证,按项目管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发放的贷款,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协议书和办理借款契约。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由借款单位(个人)负担。
  四、按借款协议和契约支付贷款,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按期收贷和结息。需要时,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六、总结评价贷款使用效果,建立工作档案。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制定农业贷款的年度放收规模目标、结构目标、效益目标和季度业务经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单位(个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的偿还期限。贷款到期前10天,银行向借款单位(个人)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或口头通知,按期收回贷款;借款单位(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实行担保贷款的,须经担保单位(个人)出据同意继续担保后,再办理延期手续。贷款延期只能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六条 农业开发性贷款、农业专项贷款、农业专项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必须按项目管理的原则、程序办事。贷款数额较多、举办时间较长的专项贷款或专项贴息贷款,要单独制定贷款管理办法,确保贷款管理自主,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及时掌握和分析借款单位(个人)生产经营情况,经常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效果和还贷能力,发展问题,抓紧解决。借款金额大或期限长的贷款,要建立经济档案,对贷款发放、使用、收回全过程进行系统管理,跟踪监督。要定期总结贷款检查情况,推广典型经验,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改进工作。

第七章 服务监督和信贷制裁

  第十八条 要提供多功能服务,促进借款单位(个人)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积极为借款单位(个人)提供产供销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帮助清算和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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