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单位(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必要时要参加社会保险。自有资金比例和大额贷款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当地不同产业、不同对象等具体情况制定。
五、借款单位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向银行提供生产计划、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期限
第六条 生产费用贷款。用于帮助农村集体和农户解决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和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资金不足的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生产设备贷款。用于帮助农村集体和农户解决兴修农田水利、购置农业机械等设备资金不足的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农业开发性贷款。用于农村集体和农户从事农村资源开发与治理(山地、草地、水域、耕地),改善生产基本条件资金不足的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农业、牧业一般为2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九条 农业专项贷款。用于国家或地方扶助某些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特殊需要,或推广应用某些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措施,或发展某些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专项贷款,贷款期限按具体用途分别确定。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 根据借款单位(个人)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规模、经营周期、投资构成、自有资金力量、产品销路、经营收入等综合考察结果和银行信贷资金可能确定农业贷款额度。生产费用贷款额度,一般应按借款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周期内预计商品收入的50%以内掌握。生产设备贷款、开发性贷款和各种贷款的额度,一般控制在投资总额的50%左右。
第十一条 合作农业贷款利率按用途性质分别执行农业银行相应的各类各档次利率,并可根据不同行业贷款项目的利润大小、期限长短,在规定幅度内执行浮动利率。在遇利率统一调整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种养业生产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超过1年期限的实行按年结息。加工、运输、商业、服务等行业的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开发性等中长期贷款实行按年结息。贴息贷款的利息结算,由银行向借款单位(个人)计收全部利息,借款单位(个人)拿银行收息凭证向补息单位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