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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1988年6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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