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准用于集体、职工福利等欠款;
7.不准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违犯国家计划、政策的经营活动;
8.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9.必须按规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达到的比例为:在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加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农业企业不低于40%,工交企业不低于50%,商业批发企业不低于30%,零售企业不低于5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40%。
第三十一条 信贷制裁。企业违反信贷纪律,经开户行提出意见后,仍不改进或虽采取措施,但无改正效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1.加罚息;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扣收同额贷款;
4.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信贷制裁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贷人员有根据审批权限决定贷款的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强迫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和阻挠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政策,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原则、制度规定,以贷谋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营农业企业所属集体经济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所属各种职工家庭农场按照《
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暂行办法》执行;所属各种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可比照家庭农场贷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参考公式:
流动资金贷款平均余额
1.资金贷款率=----------×100%
流动资金占用平均余额
利润总额×资金贷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