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关停并转、破产、亏损企业贷款的管理。
1.对关停并转企业不予贷款,并积极收回旧贷款。关停企业首先要以资抵债,偿还银行贷款。不足偿还贷款的由保证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转企业的借款,由合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并要切实落实债务。
2.对依法宣布破产企业的借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亏损企业凡没有弥补来源、没有偿还能力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逐步收回旧贷款。但对亏损有补偿来源、有偿还能力、亏损企业有盈利生产项目的,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从严掌握,在有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情况下,可酌情对有盈利的生产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促其尽快扭亏增盈。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济档案。各级国营农业信贷部门和信贷员要建立起辖区内的国营农业企业及银行信贷分年按系统的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财务状况、资金情况及银行信贷资金运用情况等。信贷员对企业要按年(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并及时写出分析报告,使之制度化。
对项目贷款,要按项目分别建立贷款档案,及时完整地记录贷款事项,据以考核贷款的使用、收回和经济效益,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固定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贷款的考核。建立信贷考核制度,考核贷款的使用效益。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
1.资金贷款率;
2.企业百元贷款利润率(元);
3.流动资金贷款周转率(次数);
4.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率;
5.逾期贷款下降(或上升)率;
6.贷款呆滞率;
7.贷款呆帐率。
第五章 信贷纪律与制裁
第三十条 信贷纪律。企业必须坚持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只准用于解决生产周转和经营活动方面的资金需要。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用于基本建设超支挂帐挤占;
2.不准用于亏损挂帐挤占;
3.不准用于专用基金、专用拨款超支挤占;
4.不准用于交纳税金、未实现利润、能源交通基金、购买国库券和其它债券;
5.不准用于超储积压物资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