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和实行项目管理的贷款,可以一次签订合同,分次发放;其它贷款,要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方式。各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企业的资金信誉程度和经营管理状况,酌情选用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等借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和经济责任。根据贷款对象、种类、额度以及管理方式不同,贷款实行分级分权审批责任制。总行审批(或由总行委托省分行审批)权限为: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500万元以上的种养业投资性贷款项目。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和其它各种贷款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分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贷款的发放,要坚持谁放款,谁管理,谁收回,谁承担经济责任的制度。因审批负责人决策失误、信贷员调查事实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帐户管理。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要在银行分别开立专户。企业的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的暂不使用部分,可纳入信贷计划,按季转入结算户,参加生产周转,企业的存款和贷款要分设帐户管理。
企业的种养业投资性、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贷款项目的自筹资金要贯彻先存后用的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筹足,存入银行专户,监督支付
对企业发放的计划占用额内贷款、超计划占用额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大修理基金贷款、小型技措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使用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的,在流动资金贷款有关科目核算。其中属于农业设备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在种养业投资性贷款科目内核算。对企业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种养业投资性贷款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在现行相应贷款科目内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期限管理。国营农业企业借款均要按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向借款企业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如借款企业暂时无力归还借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开户行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只能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定借款期限,固定资产性质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有担保或有抵押的贷款一般不允许延期,借款到期后借款企业无力归还时,可以要求保证单位代偿或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保证单位同意并在延期协议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