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国营农业工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必须添置、更新设备,以及与之有关联的扩建、改建工程的资金需要,可使用此种贷款。国营农业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分为三类:
  1.国营农业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安排发放的贷款。
  2.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项目、计划所发放的贷款。
  3.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即由各地农行发放,由国家或有关部门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1至5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
  贷款利率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措贷款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考核。贷款期限一般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比照技改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国营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贷款。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总行下批的有指定用途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1至5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用途执行相应的利率。
  第十五条 为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各项贷款应认真执行贷款利率浮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种贷款利率随着国家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并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十七条 贷款计划编制。借款企业要于年(季)度初按银行对企业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借款计划向开户行编报计划期流动资金借款计划,开户行按规定权限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和种养业投资性贷款计划,借款企业应于计划年度前一年8月底前按银行要求向开户行编报,各级行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上级行根据资金的需要和信贷资金可供应能力,由上而下的核批信贷计划。各级行在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内掌握发放。对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的贷款,不经批准,不准超计划发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