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4.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报送生产财务计划、贷款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周转资金而发放的贷款。具体划分为二类:
1.计划占用额内贷款。经银行按销售资金率核定的企业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减掉国拨及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后的缺额部分,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掌握,执行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超计划占用额贷款(临时贷款)。企业由于计划内物资提前到货,超计划储备材料,产品推迟销售,季节性商品流转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出现资金困难,而计划占用额内贷款已贷足,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在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上浮,其幅度可以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度。其中属于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贷款,期限按一个生产周期掌握,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 国营农业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国营农业的农办、场办商业、物资供销、水产、林产、畜产供销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收购粮食、棉花、油料、水产品、畜产品、黄红麻和天然橡胶等及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大宗农副产品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按商品流转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票据贴现。持有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流动资金发生周转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开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农办工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在仿制、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可申请科技开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属于设备贷款按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大修理基金贷款。国营农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小型技术改造,已提的大修理基金出现不足,可在大修理基金计划提取额度内,申请大修理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按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掌握。
第十一条 国营农业种养业投资性贷款。国营农业企业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建立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兴办以种养业为依托的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机械、建筑、劳务;为增强农业后劲,改变生产条件而增加的基础设施,农业机械设备添置、更新,以及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可使用此种贷款。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2至7年,多年生林木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按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