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营农业贷款,支持国营农业企业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生产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借款合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农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支持国营农业企业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带动周围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企业集团,建设商品基地;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国营农业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改进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发展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国营农业贷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不断调整优化贷款结构,实行信贷资金集约化经营,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贷款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做保证,有还款资金来源,能够按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和有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营农业贷款对象: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华侨、劳改、解放军总后、国防科工委以及其它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各种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农机修造业、采矿业等企业;各种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基本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工商、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