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建设物资或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兑现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实行罚息。
对项目建设和借款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与借款单位及有部门协商解决并向上级行反映。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应按《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变更合同要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章。
借款单位应按期向银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财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贷款项目开户行应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写出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报送贷款项目审批行。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投资完成、试生产能力及试产成本、产品质量情况,预计达到设计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期限;
二、资金(包括贷款)实际支出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材料用量和设备运用及工程结转情况、投产准备情况;
四、对收回全部投资及贷款年限的重新评价和收回贷款的主要措施;
五、项目建设和借款计划执行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
六、有关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银行应及时检查、考核预计经济效益的实现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并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收回贷款本息。
企业应按期向银行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方面的资料和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收回固定资产贷款本息来源是:
一、建设项目所得的新增利润;
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
三、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
五、其他还款来源。
第二十七条 按期收回贷款。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收回贷款。因企业暂时无力偿还的要办理延期收回手续。不按期还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到逾期贷款,要加收利息,并限期归还。到期不还的贷款,银行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