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技术评价。评价工艺、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综合利用能力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价指标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能源消耗量、产品等级品率等。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要求,与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经济指标是否相符。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评价项目总投资及土建、设备、安装费等分项投资估算是否合理;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和投产后流动资金,其自有和各项自筹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其他借入资金偿还期限规定是否合理。
七、财务评价。按照现行的税种、税率和价格,评估项目投入费用,产出效益是否合理有利,贷款能否按期偿还。评价指标包括投资回收期、贷款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净现值率。技改项目还应评价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期间对生产的影响,改造前后及与新建同类项目投资的效益比较。
八、国民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评价社会、国家对项目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效益如何。评价项目对生态平衡、就业效果、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九、不确定性分析。评价项目本身在财务、经济上的抗风险性能力如何,评价一般采用价格变动条件下的盈亏平衡分析及敏感性分析。
十、项目总评价。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同意贷款的项目要提出确切的贷款额度、期限、方式、利率及收回计划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审查评估项目;
二、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三、实施审查评估;
四、按审查评估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评估;
五、写出贷款项目审查评估报告;
六、逐级上报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并签署意见,提交贷款审批行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原则上由信贷部门组织进行。对技术程度高、经济条件复杂的项目,可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或委托经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查评估小组认可、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由咨询机构审查评估的,咨询机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支行组织实施,并对评估内容的事实负责。必要时上级行可派员参与审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