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章 项目贷款的申请和审查评估
第十条 企业向农业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二、实行独立核算,已在或愿意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
三、能落实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有符合规定的财产抵押和担保措施,并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经农业银行审查评估。各级农业银行应建立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审查评估小组。对大型银团贷款,需经几家金融机构共同审查评估。
第十二条 审查评估项目包括初步审查和可行性评估审查。
一、初步审查。根据借款企业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文,以及提出的借款意向,审查项目的贷款条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据此编写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初审及贷款意向性报告,作为备选项目报有权行审批。
二、可行性评估审查。农业银行基层单位根据已批准初审及贷款意向性报告、经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批文,以及提出的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评估,写出贷款评估报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三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评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行业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技改项目还应评价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是否可靠。
二、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评价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评价内容包括盈亏平衡分析;产品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预测,产品性能、品种、规模构成及价格变动是否适应市场需要。
三、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评价项目建成后所需原辅材料、燃料等的供应是否落实;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管理人员是否懂技术、会经营、较稳定;项目环保治理是否符合生态平衡要求;环保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配套。
四、建设条件。评价项目供电、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排水、平整场地等必备的建设条件和其他外部协作配套条件是否落实;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项目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否落实;项目厂址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的选择及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等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国家综合技术经济参数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