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工业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列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营工业、国营农办工业、国营商办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对固定资产贷款,从项目初选、评估到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及效益考核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计划;坚持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事;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种类、用途和期限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贷款。用途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购置设备及部分土建“三材”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个别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六条 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农村电力工业贷款。限用于小型水电、火电、热电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及部分土建资金的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并定期收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