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审材料。对被评审的企业均应逐个写出书面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包括评定年度各类经济指标计划安排情况,评定期上一年的基本经济指标实际数);
二、资金信用评定;
三、经营管理评定;
四、发展条件预测;
五、企业信用度综合评价;
六、各类有关的附件说明。
第十六条 评定的结果要分别通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评定为特级和一级信用的企业,可以发给相应的“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定时效。企业信用等级一年评定一次,时效期为12个月。
第十八条 评定费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需用的表格、证书等的印刷费用,可适当向企业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
一、对一级信用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一)优先供应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并按年核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由企业周转使用;
(二)优先安排固定资产贷款,解决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
(三)优先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
(四)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
(五)对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贷款方式。
二、对特级信用企业除按一级信用企业管理贷款外,还可提供下列优惠:
(一)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实行信用贷款方式;
(二)企业可根据结算制度灵活选择结算方式;
(三)优先办理企业经批准发放的股票、债券。
三、对二级信用企业适当控制贷款。
(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以销(产品销售)定贷,以清(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定贷和以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定贷;
(二)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
(三)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
四、对三级信用企业严格控制贷款。
(一)原则上停止发放新贷款,逐步收回旧贷款;
(二)对确特殊需要而发放的新贷款,原则上须经县级支行审批,并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管理与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