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积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二、年末逾期贷款率低于5%,并且无呆滞贷款;
三、产销率在80%以上;
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各分行根据评定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信用企业可评为特级信用企业:
一、总积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年末无逾期贷款;
三、全部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四、自有流动资金占定额资产的50%以上;
四、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款在全部流动资金中的比例低于40%;
六、产销率在90%以上;
七、各分行根据评定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总积分在60至79分者可评为二级信用企业。
第十条 总积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三级信用企业:
一、全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二、亏损并无弥补来源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各分行根据评定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在主管行长领导下,由农业银行工业信贷职能机构结合贷款管理,自下而上地逐级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组织。省、地(市)、县三级行分别成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组员若干。组长原则上由主管行长兼任,副组长由1名信贷处(科、股)长担任,组员由同级行的(或吸收下级行的)信贷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原则上要有半数以上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评审权限。特级信用企业在国家或省区内影响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评审组评定,特级信用企业报总行备案(备案表式样附后)。一、二、三级信用企业的评审权限,由各分行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县级行工业信贷职能机构协助同级评审组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测算企业评级指标,提出企业等级的评审意见,并将测算结果、初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上级行审定。
二、省、地级行评审组,在同级信贷职能机构协助下,对上报的评审材料,逐个对照条件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