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工业贷款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1991年2月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优化贷款投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国营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乡村办工业企业、各类联营及股分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须按照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信用等级,并按企业信用等级的管理政策办理贷款。
关停企业、新建未投产企业、投产不足1年的新企业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条 按企业信用等级办理贷款,必须遵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法规;必须坚持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科学公平、扶优限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情况相结合、现实状况与发展条件相结合。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内容:
一、资金信用。资产负债率;自有流动资金比率;到期贷款偿还率;贷款挪用率;应付货款清偿率;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率。
二、经营管理。产值销售收入率;完成计划利润率;资金利税率;销售收入占用流动资金率;全部流动资金中三项资金(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款)占用率。
三、发展条件。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产品市场前景;原材料(含能源)的保证程度;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序;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素质。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资金信用和经营管理以定量评定为主。资金信用为总分的50%;经营管理为总分的40%。发展条件以定性评定为主,为总分的10%。(附:工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指标及计算说明)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特级信用企业、一级信用企业、二级信用企业、三级信用企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一级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