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非正常占用贷款稽核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18日发布)
为加强信贷资产的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信贷占用状况,保证《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试行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是一项常规稽核工作。各级稽核部门要从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的角度出发,加强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并按规定报告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状况。
第二条 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以总行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登记簿制度》、《非正常占用贷款帐户设置及帐务核算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呆帐处理暂行实施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稽核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稽核的对象:农业银行各分支行所属营业部、营业所等营业单位为稽核对象。
第四条 稽核范围:主要稽核各项贷款中1989年元月1日以后形成的非正常占用贷款,包括本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 稽核要求:稽核监督以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重点,对本币30万元以上的呆滞贷款要逐笔稽核,30万元以下的重点抽查。呆帐贷款逐笔稽核。对外币贷款中形成的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进行逐笔稽核。
第三章 稽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一般逾期贷款的稽核。对一般逾期贷款的稽核,主要检查划转是否及时;是否查清了逾期的原因;是否采取了有力措施防止转为呆滞或呆帐;有无虚假收回问题。
第七条 呆滞贷款的稽核。
一、检查呆滞贷款划转是否及时,账、据、表、卡是否相符。
二、认定是否准确、形成的原因是否查清,有无将不属于呆滞贷款的划为呆滞贷款。
三、呆滞贷款债务是否落实,有无应落实而未落实或虚假落实的问题。
四、借款单位是否制定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是否真实,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五、对应收回的呆滞贷款是否按计划如数按时收回,有无虚假收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