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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农业银行有权另行向借款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清算范围,农业银行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七章 担保贷款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贷款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借款方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付本、资产负债表或担保品清单及有关证明其偿债能力的资料送农业银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必须有资力并同意代借款方偿还债务。必须经评估确认资信优良或向农业银行提供担保物作为还款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的审定、管理及处分,均比照抵押贷款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担保条件经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农业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担保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帐号、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及担保方式;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资信状况及担保物;
  5.保证金额;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担保借款合同,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是保证借款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方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条款时,农业银行有权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处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偿还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制订,修改、解释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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