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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
  四、其它可以转让、流通的物资和财产。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令禁止转让流通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第九条 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自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抵押权,但该项贷款必须用于该建筑物的建造。
  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并预付价金的,可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金额相应的抵押权,但出卖单位不得以此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第十条 就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其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借款单位应事先将抵押权情况向农业银行作出说明。
 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以借款方所有份额为限。并应向农业银行提供表示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国营企业以其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抵押物必须易于估价、变现和适用适销,其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限。

第三章 抵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三条 抵押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率确定。
  第十四条 抵押率指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
  根据借款方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折旧率、投资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
  第十五条 抵押物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变现能力确定。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按票面金额作价。其他财物作价现额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帐面净值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帐面净值的80%。
  抵押贷款本息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70%。

第四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经银企双方确定后,即可签定低押贷款合同。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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