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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21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1988年2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障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处分该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的借款方式。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以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各项贷款。
  第四条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必须遵循贷款的政策、制度规定;必须坚持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贷款的合理、合法和确有效益。
  第五条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所需的公证、鉴定、登记、保险、运输、仓贮、保管必要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二章 抵押品的审查

  第六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借款方应将财产设定抵押,并向农业银行提供借款方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以及审查抵押物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抵押物是指借款方为了取得抵押贷款而提供的并取得农业银行认可的物资和财产。
  抵押物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
  一、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凭证,包括债券、存单、股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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