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 年度审核流程
1、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2、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进行年度审核,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3、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三种。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4、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 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互联网站,应依法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2) 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做出“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5-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网站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当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依法查处情况。
6、 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的,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
(2)、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或者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其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同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7、 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审核的处理结果。
(四)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流程
1、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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