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自然人身份证住所或者法人注册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5、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及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对许可经营的,及时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6、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7、 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二) 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或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其接入服务。
3、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处罚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服务,或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服务。
4、 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处理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置审批部门的通报情况,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有关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情况。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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