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行政区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步调整为本行政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小组内各成员单位间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监督落实工作流程,及时确定上报重大事项,建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负责人(局级),联络员(处级),负责网站管理日常工作以及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如遇人员调整,应及时通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信息汇总、更新,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部门(信息产业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认真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对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中国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行业监管,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