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对象:
(一)在内地(祖国大陆)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
(二)在内地(祖国大陆)中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中技学校的学生);
(三)在内地(祖国大陆)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贫困家庭在校学生(含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四)在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的上述各类学生。
第三条 助学计划的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每人每年600元(人民币,下同),初中生每人每学年800元;
(二)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三)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四条 资助以学年为单位,享受资助的学生在学年结束后仍符合受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资助。
第五条 助学计划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校学生的资助申请:
(一)国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二)国内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三)所在学校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
第六条 申请赞助程序:
(一)凡既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无第五条情形的在校学生,均可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书面申请资助;
(二)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学生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提供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申请径寄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788
传 真:010-66097755
第七条 享受资助学生的资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