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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的要求;

  (五)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

  中国证监会根据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格条件。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股东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二)关于参股内地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一);

  (四)《申请人及股东股权背景基本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二);

  (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年度审计报告截止日距离申请日超过六个月的,还需提供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的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证及登记册内资料摘录副本的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及动产登记证明副本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符合《香港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澳门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服务提供者界定的证明书;

  (八)香港证监会、澳门金融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是否具备本通知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关于是否具备本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意见书;

  (十)拟参股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议关于拟转让股权的决议;

  (十一)《申请人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三)。

  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核。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同时抄送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七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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