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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3.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满足钢铁、有色、化工、电子等行业需求。严格控制铁合金产品中主元素和碳含量的波动范围,降低磷、硫等杂质含量。开发氮化钒、高品位铌铁等我国具有资源优势的铁合金产品,金属镁复合剂,低铝、无铝复合脱氧剂,铝丝、稀土线等各种合金丝,硅铝钙、硅钙钡铝等包芯线产品,以及化学级、太阳级工业硅产品和其他特种铁合金产品等。
  4.发挥比较优势,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组织和布局。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发展。规范高载能工业园区的建设,加强污染集中治理。
  5.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在合理开发利用国内铬矿、贫锰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支持大型铁合金企业建立进口铬矿、锰矿联合体,避免互相抬价抢购,抑制矿价暴涨。鼓励进行境外铁合金投资。
  三、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推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促进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一)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企业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铁合金项目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准入要求的现有铁合金企业,要采取措施促使其退出铁合金行业;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提供有效信贷支持。
  (二)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合理用电的原则,调整铁合金生产用电政策。适时调整峰、谷、平时段比例和峰谷丰枯电价差,在现行的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几个电压等级的基础上增加 220千伏电压等级,并进一步拉大各电压等级的电价差,继续对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差别电价,鼓励企业避峰用电,提高供电效率,鼓励能耗低、工艺先进的大型铁合金电炉生产,淘汰落后铁合金电炉。对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等需淘汰的落后设备,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建2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等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设备,以及经检查认证2006年底前不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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