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6年4月12日 水资源[2006]11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取水许可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统领,加强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的统筹兼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
水法》、《
行政许可法》对取水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