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4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