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和分销业企业联合会通过工作组和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工作,由成员企业来提出具体研究课题。当出现问题或危机时,就会成立专门的危机小组,作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单位,来研究应对措施。
二、讨论问题归纳
1.在参与《加朗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其修改有何建议?
《加朗法》在2005年夏季刚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给了供货商更大的权利,但是希望不会因为《加朗法》的修改而引起价格大战,因为这种因法律的修改而引起价格混乱的情况在荷兰曾经出现过。
2.联合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首先,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分为两类,一种在政府的公报上官方公布,这样的行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该联合会制定过食品卫生领域的行业标准和劳工条件集体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也简化了政府工作。具体来说,针对每个行业规范,都首先成立工作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没有政府部门参加,但是有各企业的成员参加,在各方尽可能取得一致后,出台行业规范。而且,《行业职业规范手册》是完全对外公开的,没有著作权,不收取使用费用。
3.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是否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
不一定要有法律的支持,有些规定完全是行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是行业的自律行为。
4.联合会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工作中是否应该介入更多?
法国的历史习惯是行业组织并不介入经济调节的细节工作。
5.加入联合会的条件是什么?
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加入联合会:第一,是该相关领域的行业;第二,接受联合会的章程;第三,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而对企业规模并没有具体的限制。
(张丽 樊欣整理 王健核)
记录稿之十一
市中心商业及其振兴
讲课人:法国市中心商业联合会主席 雅克.佩里利亚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8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市中心商业联合会
法国市中心大型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大型百货商场的行业组织,是法国雇主协会成员。创建于19世纪,现有会员15家,共有600家商店。
联合会不是从商业经营角度,而是从经营环境和条件上为企业服务。一是代表企业进行社会谈判。二是鉴于政府在规划、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决定可能影响会员企业利益,因此还代表企业与政府(中央政府、市镇及欧盟)对话。协会参与了付款期规则的制定工作
成员企业是大型百货商场,如老佛爷(营业面积55000平方米)、春天、BHV、C&A等,经营品种涉及纺织品、书籍、家具等。这些商店都是大集团的一部分。现在社会变迁,大商场也在变。
二、讨论问题归纳
1.传统百货业不景气,如何看待传统商业的未来?
大型商场占零售市场份额5%。与市中心相比,市郊商业发展快。
大型超市只是新的流通方式和消费途径之一,一旦新鲜感过去了,消费者就会改变消费方式。大超市35年前兴起,主要销售食品,价格便宜、一站购齐。但现在35岁以下居民对食品的消费减少了一倍。因此,超市向销售其他产品发展。其他商业有发展的空间,大型百货肯定有一席之地。法国立法防止超市摧毁传统商业。但这也只是延缓,而并没有阻止其发展。现在一些折扣店,效益非常好。
2.成员企业在国外经营的情况如何?
在国际上发展很困难,老佛爷在美国纽约第五大街建了一个店,损失很大。柏林有一个店,但运转不好。原因不清楚。
3.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如何?
一般是根据产品的周转期来定:一般食品付款期限30天,酸奶是8天,家具是6个月,纺织品是一个季度。
4.会员企业是否收店庆费?
会员企业不收这类费用。这是大超市的做法。
5.大商场经营方式是怎样的?
有的柜台演示人员是品牌生产厂家的,与商场员工一道工作,大约占三分之一左右。
6.价外优惠的程度?
超市熟肉可达60%,而大型商场纺织品是5-6%,家具没有优惠。
(李淑琴整理 王健核)
记录稿之十二
法国的消费市场和零供关系
讲课人: 法国家乐福法律部主任 阿兰.高文先生
食品采购部总经理:勒巴尔.比埃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9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法国家乐福总部
一、法国的消费市场
从2003年以来,法国消费市场不断下降。商品量总体没有太多变化。价格下降。法国消费者喜欢自有品牌,因为比较便宜。
二、法国的销售商和供货商
采购中心目前只有9个,家乐福占24.7%,占据第一位。家乐福的供应商总共有1401家,大的生产厂家占的比重非常大(采购量)。中小企业859,占61%,但营业额只占15%,中小企业主要是自有品牌。中小企业很难在市场上打出自己的品牌。“法国印象”是家乐福的自有品牌,主要是中小企业生产的各地土特产品。
三、加朗法带来的后果
1996年7月出台《加朗法》,1997年1月实行。2005年8月出台新的法律(即《居泰法》),2006年1月实行。大型超市和折扣店打价格战,平均价差为12%左右。加朗法实施后,差价越来越少,平均为5%左右。今年新法实施后,估计价差会拉大,恢复原来的12%。价格差在12%的时候,小型超市比较难以存活。因此今年新法案出台后,小型超市受的影响会比较大。
大宗消费品的售价演变。1990年,国家级品牌与最便宜的商品的价差是40%。随着加朗法的实施,价格放开,国家级品牌价格越来越高,但最便宜的商品价格基本上在原地踏步。家乐福的高档商品随着国家级品牌走,其余的基本商品随着最便宜的商品走,甚至更低,平均低10%。到2005年,国家级品牌与最便宜商品的价差达到150%。原法律不允许以比进货价更低的价格销售商品,消费者都选择去买最便宜的产品,这对大品牌不利。
四、对中小企业有利的2005年8月法案
法国市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非常成熟。零售商或者供应商的竞争非常激烈。理解法国新出台的法律,需要回顾原来的法律。法国的商业法始于拿破仑时代,一直持续到二战。1945年出台的法律对价格有所规定,禁止工业生产厂家乱抬价,现在情况完全相反。现在零售商遭到人们谴责,因为采购实力太强。1986年12月1日,法国的市场才走出国家制定价格的时期,法国的消费市场自由制定价格只有20年的时间。现在法国零售市场的各种业态是60年代末产生的。当时,大的生产厂商拒绝把商品卖给零售商,政府出台的法律要求卖给零售商,使消费者能买到商品。60年代末,产生大型零售商,有足够的采购能力,不受供应商压迫。1989年,出台了最低销售价的概念,即零售商销售价格底线。这也是价格控制的一种办法。加朗法1997年实施,新的法律对最低抛售价又有了新的限制,如果零售商违反,可以受到刑事处罚。2005年新的法律,政府说有效期只有两年的时间,给销售商带来的是一种不稳定。立法者不应该参与商业交易关系当中,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所有的交易应该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并且这个合同根据非常明确的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球赛进行要有一个很好的裁判,但裁判本身不应参与比赛。
家乐福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中小企业,但实施效果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法律起草得非常糟糕。后果与想到达到的目的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家乐福对新法律有关条款的立场如下:
1.综合销售条件及价位区分
有保留地赞同此条款。条款规定采购合同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做完(综合销售条件)。而没有规定供应商在什么时间内将综合销售条件交给零售商。家乐福认为:2月15日做完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特别是采购一些季节性产品。如果法律规定最终谈判日期,那也应该规定销售综合条件和价位的出台日期。
新法律对综合销售条件作了区别对待,原来法律就有此内容,但又新加了一些,从营业额和业态等方面做了区分。对供应商限制太大。因为家乐福在市场上有各种业态,因此对家乐福没有意义。供应商希望能区别对待,但不要通过法律,而是通过合同。零售商可以向供应商提供特殊服务,这些特殊服务的价值是非常高的。
2.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家乐福认为,服务必须是真实的且比例合理。鉴于原来法律有相应规定,因此不需要新的法律再去规定。但新的法律又重申这点,说明政府有意强调这个方面。公平交易中世纪以来一直就有。在2月15日之后,供应商或者销售商任何一方都没有可能重新探讨合作关系。政府在法律出台后又出台了一个文件,使得本来比较模糊的法律更看不懂了。零售商可以在年初与供应商签订一个框架合同,但在年初很难估计到一年内会有什么变化。其他服务,与促销产品没有关系,如销售统计数据的提供。在新的法律中,还规定零售商签订国际合同获得的优惠可以纳入最低销售价格;零售商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供应商提交零售商的销售和收益情况。家乐福认为,上述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后者对供应商没有意义,而对零售商是非常繁重的工作,因此希望取消这些规定。
3.底价甩卖的合法最低限
这一法律规定是法国特有的。零售商无权在最低销售价格以下销售商品(即不能低于进价销售)。立法者想将所有的服务价格纳入到计算最低销售价格中。新的法律预计到2007年进行简化。希望重新回到自由定价的阶段。
4.新的处罚措施
禁止通过促销妨碍其他同类商品进入市场。禁止要求与其他客户已经取得的有利条件拉齐。禁止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因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而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不准两个零售商结合在一起跟供应商谈价格。不允许供应商给予条件相同的零售商不同的价格。
违法行为的惩罚过重,希望取消刑事制裁条款。
5.异地竞拍采购(远程采购)
现在法国基本上没有竞拍采购了。不管竞拍采购地点在什么地方,只要顾客在法国,这个规则就适用。希望采用法国雇主协会采用的规则标准。竞拍采购是可以的,但法律规定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所以家乐福基本上不用。农产品不能进行异地竞拍采购。
6.取证义务
法律规定由零售商承担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而且法律规定证据要保留3年,即可以要求零售商提供3年前的证据。给零售商带来很大麻烦。
五、家乐福集团与其供应商的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厂商价格、付款方式、物流、撤货退货、售后服务和保险、合同期限及其取消。撤货退货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二是生产厂家告诉我们某种产品有制造缺陷,三是消费者投诉后,我们经过检测发现有问题。如果合同规定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指合同取消的规定)。鉴于法律规定供应商应公布综合销售条件,零售商不能与供应商谈判价格,可以谈判的只是零售商可以向供应商提供什么服务(从而可以获得价款外优惠),因此家乐福的采购总经理叫销售服务总经理更妥帖。服务包括制作销售目录、杂志和网页上的宣传、发送购物券等。采购人员的工作是向供应商推销服务,所有服务要作为供货合同的副本。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家乐福拟取消在货架前边摆商品的服务及相应收费,因为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要提供证据,而这类服务很难提供证据,所以现在不敢收货架费。而是采取变通的方式,如在目录上摆上该商品,然后收费。新的法律在向供应商提供服务方面会造成扭曲。还有其他服务,与促销商品没有关系。如统计数据卖给供货商、与供应商共同分析如何更好的发展某种商品;设计商品的摆放位置;新品上市帮助设计销售场所等;向供货商提供集中的付款地点等服务。服务合同有时候长达50页。
六、初期反映
中小企业(供货商)对新的法律感到失望,希望能够保留加朗法。担忧大的供货商和零售商会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去分析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中小企业没有这样的力量。签订合同较麻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费用。所有大公司的名牌商品有能力作广告宣传,中小企业没有能力宣传。所以中小企业对企业是否能够存活下去比较担忧。
大型工业供货商对法律感到欢迎,因为大企业非常会做市场研究。他们打出的口号是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而实际的后果可能是造成中小企业的倒闭。现在大企业的价格不断上涨,一个原因也是零售商卖的服务越来越多。大型企业会在媒体上过多宣传,削弱中小企业。
因为供货商必须在2月15日之前公布销售条件、与零售商达成供货协议,因此不可能在2月15日后再搞促销。这样就造成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立法者希望把价格降低,但可能是形式上的降低,实际上不可能降低价格。
大型销售商都反对,不光是家乐福。商业活动有必要予以规范,但法律一定要平衡。目前的惩罚措施与所犯的错误不成正比。采购人员对交易活动中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感到害怕,以后可能没有人愿意从事采购工作。刑事上受到处罚将进入个人档案,对今后找新的工作都有影响。新法可能阻碍商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