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总干事
马克.奥利维埃先生
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
保护消费者利益处 吕克.达尼埃尔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3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和经济财政工业部负责指导各种远程销售(邮销、网上销售)和特许经营的发展,与有关行业组织联系等。
一、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两个商业企业间的合作,一方是盟主,一方是加盟店。盟主是创建商业理念及开发此理念的企业,加盟店是在某一个区域中代表盟主利益的企业。
三十年前特许经营在法国开始发展,初期也有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加盟企业自发组织起来成立协会,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盟主和加盟店的利益。协会是自愿加入原则,财务独立,没有也不寻求国家补贴。
特许经营属于有组织的商业(合伙商业),在法国商业中占40%的份额。目前,已有835个特许经营网络,3.7万个加盟店,420亿欧元的销售额。盟主和加盟店是特许经营的两个方面,他们的关系通过特许加盟合同来确定。法国特许经营在服装、食品、服务行业(例如家教服务)发展很快。
1、盟主的资格
(1)向加盟店传授理念,有客户认同的标识(商标/商号)并交加盟店使用。
(2)有一整套成熟商业、技术经验(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的,并形成文字,也叫操作手册)卖给加盟店。
(3)可对加盟店提供技术和商业支持。
2、盟主的义务
(1)开业前要培训加盟店主与雇员
盟主通过培训,将经验传授给加盟店,平均三十五天(最短2天最长12个月),使加盟店主与雇员掌握现代商业技术手段。
(2)开业后续培训
要使加盟店主保持商业理念的更新,提高技术水平。
(3)保证加盟店遵守加盟品牌的统一规则(使消费者在全国任何地方、任何一个店得到同等水平的服务)。
(4)制订整个网络的发展战略。
3、加盟店的义务
(1)自负经营责任,严格遵守品牌的商业理念,维护品牌形象。
(2)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自己负责投资。
(3)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3年至20年不等,一般投资越大、合同期越长,以保证合同期内可以收回投资)。
(4)缴纳加盟费。
A.加盟费:一般每月2万欧元,最少是0,最多7万欧元。
B.商号使用费:每月交一次,一般按销售额的百分比计算,平均6%,最少0,最多18%,用于技术支持、继续培训、研究开发等。
C.广告宣传费:用于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
4、特许经营合同
法国尚没有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1972年法国制订了特许经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现已成为欧洲特许经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杜班法》(为所有合伙经营而制订)保护加入商业网络企业的利益。盟主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关的信息。比如,股本构成、组织结构图(尤其是管理层)、网络信息(子公司情况)、分号及加盟店、资产状况(近两年资产负债与损益表、宏观和微观市场情况、合同有关条款、收费情况。披露信息资料需要在合同签订前20天提供给加盟户。
盟主对加盟店的配送比例,从0到100%,平均达到80%。在特许经营食品店中很少有对配送率要求的条款,因为食品加盟店一般都由大型采购中心供货,盟主只派稽查员定期去检查加盟店是否符合规范。
依据合同,特许经营要求理念、产品统一,但严禁价格统一。盟主可制定价格上限,不能规定最低价及利润幅度,搞建议价、指导价是违法的。
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在合同中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有下列情况存在时可提前解除合同:没有交使用费;不遵守合同;不遵守相关经营标准等(原则上要有损害加盟品牌整体形象的行为)。
工业特许经营,如CoCa等,在法国不普遍。
汽车销售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视为转让经营权。厂家允许使用品牌标识,但无义务转让经营经验。
国外品牌进入法国的形式:直接加盟;两级盟主;合资公司。
二、远程销售
1、概况:远程销售包括传统邮购、电话、电视、网上销售,远程销售联合会共340个会员企业、500个网站(由传统邮购企业、新兴网站企业和大型零售商建立)。
2、协会主要职能:交流信息、促进发展、维护本行业利益、研究行业发展情况。
3、远程销售在法国商业中的地位:虽然近年来法国消费总体放缓,但远程销售特别是电子商务增长很快,2004年分别增长13%和54%。电子商务在远程销售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8%上升到2004年的46%,预计2005年可达到50%。非食品领域远程销售占整个商业的比重已从过去的2%上升到今天的7%,今后两到三年可达10%。
4、电子商务的发展
特点:发展速度快,消费行为、消费习惯的变化使网上消费人数的增长大于网民增长,网上采购的人数已占到1/4。网上消费者从35岁左右的富有者向普通居民发展,向女性发展。品种主要是书籍、DVD、旅游、服装及高科技产品。因特网正在改变传统商业的面貌。
协会目前关注多渠道销售方式的融合研究,调查表明,80%的消费者希望既有商店,又有商店的网站,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原因:(1)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政府鼓励宽带入户。(2)顾客信任:一是网上销售的法律框架的建立,增强消费信心,适合发展(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的双重调节);二是网站服务质量提高。(3)网上产品内容丰富,多样化。
网上销售75%是通过网上信用卡支付,网上支付很安全。
5、远程销售法律
远程销售要遵守1997年欧盟制定的对消费者最低限度的保护法律《消费者保护法》,2001年法国制定的关于远程销售的政令。其法律定义是:
(1)销售关系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的达成是远程的,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
(3)使用了一种远程通信手段(可以是电话,也可以是网络)。
保护消费者的方式:
(1)信息披露:消费者知道谁在销售,法律规定卖方识别信息(销售商名称、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电话;合同条款包括交货方式、支付方式、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
(2)消费者接受报价后,销售企业必须再确认(作为双方的证据,必须是可保存的);
(3)消费者的反悔权: 消费者只有收到商品时才知道商品的情况,所以规定有七天的反悔期。消费者必须知道自己有反悔权。但是也有例外商品:如水果等生鲜产品、订制的产品和部分服务产品(如立即提供的信息)等,在例外情况下,销售者要明示消费者没有反悔权并得到消费者认可。
有关法规新企业不了解,违法、违规非常高,政府部门经常进行验查(每年1000次)。企业知道后80%及时改正,其余20%再次检查。没有改正可以进行司法追究,到目前为止,刑事处罚的不多,消费者对远程销售比较放心。
(杨宝京 郑江整理 陈素红核)
记录稿之五
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及零售业法规的演变
讲课人: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
竞争政策局长 卡罗琳.蒙达尔西诺女士
时 间:2005年11月23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法国关于供货商和零售商关系的规定主要是1986年颁布的政令,即《价格与竞争自由法》。其后不断修改,最后一次是2005年8月。这个政令已纳入到法国商法典第四册第四章。主要内容:
1、透明度要求。交易必须要有发票,这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方便有关检查机关的检查。发票上必须有商品名称。供货商的销售总条件。零供关系必须是合同关系。
2、规范竞争。(1)禁止低于进价销售,违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2)规定最低销售价也是违法的。(3)涉及到零供之间一般商业关系,如歧视行为发生纠纷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追究经济责任,由商业法庭审判。(4)关于货款外优惠条件,法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法国货款外优惠平均32%,最高达60%。(5)零售商在采购时采用远程竞价的方式受到约束。
1986年政令变化最少的是有关发票的规定。发票必须要规定付款期,如果迟延支付的话要有滞纳金。付款期对供货商是很重要的,因为付款期限即使很长,也比没有期限无限期等待强。法国法律规定必须在完成服务或提交货物后即开具发票,即使这个时候供货商还没有收到货款。发票上必须要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的品名、折扣等。如果不开发票,要追究责任,自然人罚款0.5万欧元,法人罚款7.5万欧元。有关发票的规定的执行情况比较好,这部分法律没有太大的变化。
法国大型零售企业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六七十年代,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基本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因为这个时期大型零售企业处在起步阶段,消费需求也比较旺盛。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型零售商越来越多,竞争也随之越来越激烈。因此,一些零售商采用号召性价格(超低价格)的促销手段,具体的做法是将以前的折扣累积起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96年颁布的《加朗法》禁止了这种做法。90年代末,大型零售商在发展过程又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拓展国际市场;二是发展自有品牌。为解决资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纷纷向供货商要求货款外优惠,而这种优惠是不提供相关服务的,比如店庆费、货架费等。供货商对此非常不满意,但是由于法国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丢掉一个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丢掉所有利润,因此,无论大小供货商都不能丢掉任何一个零售渠道,只能被迫接受各种费用。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即供货商被迫向零售商支付各种没有对价的优惠,为维持交易关系,供货商不敢去打官司,2001年,法国通过了《新经济调整法》,由政府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认为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予以认定,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这样的案例目前已有15件,另有约30件正在进行中。整个程序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
《新经济调整法》的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货款外优惠。还有一条重要的规定是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2001年这个法令实施后,消费价格有所上涨,在这样一种形势下,连锁折扣店逐步兴起,每年增长1-2%,到折扣店去的消费者多了,而到大型超市的相对减少。2004年,工业部长与大型零售商签订协议,要求商品降价2%。
关于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根据1996年《加朗法》,亏本销售的计算基线是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也就是说,零售商获取的各种货款外优惠是不允许计算在基线中的。这种规定使消费者不能分享货款外优惠。而根据目前的规定,零售商获取的货款外优惠中超过20%的部分是可以计算在基线中的,这是一种折中的方案,是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一种观点认为,货款外优惠应该全部纳入,以反映真实的价格,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这种优惠。而另有观点认为,如果全部纳入的话就与现行做法相差太大了,应该循序渐进;而且全部纳入会造成更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益都会有所损害。由于全部纳入会造成中小零售商与大超市的价差拉大,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中小零售商也反对。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一个执行后果是造成价格指数的上升,据统计,1996年,法国的消费品价格是全欧洲最低的,而10年后的今天,消费品价格几乎是最高的。因此,对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规定争议很大,OECD和EU都对此提出过质疑。
法国有关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立法的目标是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其庞大的购买力。对付款期的规定也是如此,实际上法国许多零售商就是利用付款期的时间差来运营的。时间差是大型零售商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
法国目前只剩下5个大型采购中心,零售业高度垄断,但事实上,法国还不是最严重的,英国、挪威的情况还要更糟。正是因为大型零售采购中心的稀缺,准入权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一个采购中心取消准入权,就有可能引起供应商的破产。正是因为如此,有必要制定相应规定来平衡零供关系。政府进行管理是认为目前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是不平衡的,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由于涉及公共经济秩序,政府有必要介入。但事实上,仅仅制定规范零供关系的法律很难改变某种经济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在上游区(如商业网点设立时)控制,避免造成垄断。
法国法律规定突然中止供货关系是禁止的,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去调整生产。但具体预先通知的时间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判定。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这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
另外一种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大型零售商自有品牌占用的份额越来越大,德国最为普遍,在折扣店中1/2以上的商品是贴牌生产。法国也有同样的趋势,如家乐福从低端到高端都有自有品牌商品。这种现象在西欧是非常普遍的,但在美国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