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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的通知

  三、法国商业概况
  商业的定义是为卖而买,包括三个领域:零售、批发、汽车贸易和维修。法国商业年营业额超过1万亿欧元,其中零售业占34%,批发业占52%,汽车贸易业占14%。商业增加值占全国的10%;就业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0%。批发业萎缩,主要是因为大型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直接联系,建立流通平台。尤其是在食品行业,家乐福、欧尚等大型零售商占统治地位,占60%的市场份额。汽车贸易及维修业的发展比较稳定。商业就业人数(受薪员工)为330万人,占全国总就业人口的14%,大于农业5%的比例。在商业就业人数中,零售业占49%,批发业占34%,汽车贸易及维修业占17%。
  (一)零售业情况。半时工作多,食品业40%的工作不是全时工作。商店每周休息一天,65%的商店周六工作,35%的商店周日工作。零售业的就业人口中60%为女性。个体性质的零售商店数量比较大,约占60-70%。近年居民消费增长放缓,其中,非食品减少,食品持平。消费物价指数降低,约为2%。非食品如鞋、服装等,每年只能在一月和七月降价,水果蔬菜价格与季节有关。
  (二)农产品批发业情况。农产品批发的供货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与生产者签订年度合同的“初次上市批发商”,二是农业合作社。由于零售商可以直接向生产者、“初次上市批发商”、农业合作社采购,因此农产品批发业竞争激烈。农产品流通有多条渠道:农户→初次上市批发商(或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或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农户→初次上市批发商(或合作社)→大型零售商(也称采购中心),农户→大型零售商(也称采购中心)。如苹果,采购中心直接向农户采购的比例占80%,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占20%;草莓,采购中心主要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土豆,采购中心向合作社采购的比例占20%,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占80%;桃子,采购中心直接向合作社采购的比例占60%,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占40%。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国有,由国家投资建设,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入场商户(批发商)租赁场地开展经营活动。
  (三)政府职责。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但对农产品有最低保护价,另外,为防止农产品过剩,会发放生产配额限制产量。国家商业管理的理念是自由企业原则,这是在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已经成为宪法原则。但是,自由必须受法规约束,例如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实行专营,面包店、肉店经营者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1976颁布的一个法律对有关行业领域列了一个清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也是政府的职责,例如,为防止大型零售企业对小企业的损害,1973年的一个法律规定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审批。另外,对低于进价销售、摆摊销售、降价销售、每周休息一天等经营行为也有法律规定。
  *注:法国政府管理商业的部门主要是经济财政工业部和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耿洪洲 蔡海泉整理 曹德荣核)

记录稿之二
法国国内贸易法律法规概况

  讲课人: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法律和社会事务局局长
  吕克.奥比诺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2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法国商业法规体系范围很广,包括商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各个方面。法国被认为是一个发明工业政策的国家,一直积极推进其工业政策。相反,商业从来没有像工业那样得到同等的重视。因此,法国商业的发展主要靠市场自发,国家对商业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国对商业的综合性政策主要是消费者保护、反垄断、反欺诈、调节零供关系等,针对行业政策主要有:支持城区小商业的现代化改造;鼓励小商户合并;保护小商户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法国商业的立法是在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坚持自由市场的原则。目前立法越来越多地采用欧盟的一些规则。商业立法贯彻法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于商品安全、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竞争条件、国土整治、保护雇工权益等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的法规。第一个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禁止低于进价销售;(2)降价销售;(3)清仓销售;(4)促销。
  一、禁止低于进价销售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是一项基本规定,96年颁布的《加朗法》对这一原则进一步予以确认,规定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但是对实际采购价的计算标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2005年8月以前,实际采购价指的是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也就是说,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售商的各种优惠条件不允许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2005年8月后,上述优惠条件的80%可以纳入实际采购价,以降低物价水平。80%这个比例的确定也是大小零售商平衡的结果。大型零售商要求100%都计算进去,而小商户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其基本不享受这种优惠。80%是一种妥协,这个规定2006年开始实施。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因为大型零售商又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在某些商品上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上去。欧盟曾经讨论过要取消亏本销售的禁令,但因为德、法两国的坚决反对的最终放弃。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有两个例外:一是降价销售,二是清仓销售。
  二、降价销售
  法国法律有降价销售期的规定,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可以有两次,每次不超过6周。在降价销售期,可以对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降价销售的条件一是必须进行广告,二是目的是为了加速销售,三是销售的必须是库存商品。降价销售期是以省为单位,由省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降价销售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由商业部长对降价销售期的大致时间做一个指示。国家之所以干预是因为商业界没有能力控制降价销售不演变为无序竞争。从实际情况看,在降价销售期,真正亏本销售的是少数,销售库存商品的也是少数,目前降价销售已成为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清仓销售
  清仓销售不是集体行为,而是单个商户的行为。商户要进行清仓销售必须要证明:(1)停止营业,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季节性的;(2)要改换经营内容;(3)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清仓销售必须要向省长申报、备案。
  四、促销
  对促销进行规范的宗旨是要保护消费者利益。零售商进行促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要向消费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二是法律对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限制,也就是说,合同中带有损害买方立法的不合理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三是广告限制。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有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如在某些类别的媒体上,禁止对烟和酒作广告,即使在能做广告的媒体上也必须明示这类商品对身体有害。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也禁止做广告。当然,对于做广告还有一般性的规定,即禁止虚假和欺骗性的广告。对于电视广告,还有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做广告。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违法,目前法规已逐步放开,2004年起允许在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上做广告,2007年起全面放开,但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对促销做广告。四是对特殊促销行为的限制。如对于降价,要求公布的降价是真实的,在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对于以特殊低价(有特别吸引力的价格)销售的,还必须保证货物供应。如对于消费贷款,允许商家提供无息贷款,但这类广告只能在商店内做。再如有奖销售,要求奖品必须是无偿的,不得强迫消费者再购买其他商品。

  (康英杰 邓波整理 曹德荣核)

记录稿之三
法国商业设施设立的审批

  讲课人: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司长 让.克里斯托弗.马丹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2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法国有关商业设施审批的法律规定是1973年出台的《鲁瓦耶法》,该法在1996年由时任商业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称《拉法兰》,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修改时让.克.马丹先生在朱佩总理办公室工作,是两个起草人之一。该法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对商业设施的设立和改建进行审批,防止现代商业无序发展和发展过快,从而保护传统商业。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商业设施的审批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
  地方层面是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是民选官员的代表(如市镇长、市镇联合体代表等),另外3名分别是工商会、手工业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它是商业设施审批的主要机构,每年约审批3000至4000份申请,合计营业面积约400万平方米,这些申请中的80%以上会得到批准。
  国家层面有全国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4名是来自政府的人士,其中1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担任该委员会召集人,其他4名是分别由商业部长、就业部长、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分别推荐的专业人士。该委员会不审批具体的申请,而是作为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复议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这种复议的特点是,既可以否决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否决项目的决定,即批准被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否决的项目;也可以否决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批准项目的决定,既否决被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批准的项目。
  根据法律,两个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或称执行局),负责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职权,其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
  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为:(1)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出现;(2)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是否会对已存在的商业设施造成损害;(3)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
  省级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分为3个阶段:
  1、申请方将申请材料送交给委员会成员(在该阶段,反对方亦可单独联系委员会成员陈述意见);
  2、委员会就提交的申请征求省级相关局意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就业局、基础设施局),相关局就此出具报告,此外还征求商会意见;
  3、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关局代表就其出具的报告进行说明。最后进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该项申请。
  对于超过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进行“公共调查”。所谓“公共调查”,即召开会议,听取大家意见(3个月),组织环境、规划及建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调查报告。
  从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进行公共调查可以看出,审批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审批过程也充分倾听了公民意见。因此,法律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
  新设立的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商业设施许可外,还需要建筑许可。根据1993年颁布的《公共生活净化法》,为了避免腐败,这两项审批分开进行,建筑许可由市镇长负责审批,建筑审批须以商业设施审批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设施许可的,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设立旅馆和电影院的审批程序与商业设施相同,只不过旅馆审批由旅游部门负责,电影院审批由文化部门负责。
  目前,商业部门正准备就商业设施审批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新的修订遵循5大原则:(1)竞争原则,保证遵守竞争秩序;(2)鼓励创造就业原则;(3)协调领土整治原则;(4)改善环境和建筑风格;(5)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主要修改内容是:(1)设立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派人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在进行跨省级商业设施审批中,将加入公众意见调查的环节;(2)现有法律将商业设施分为3类,规定同类设施之间的转让不需要审批,跨类别的转让或改建需要审批。由于目前分类过粗,实践中存在规避现象,拟在法规修改中将商业设施的分类由3类细化为6类;(3)简化申请手续。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法律出台30多年了,并未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相反,防止了大店的无序发展,创造了统一、和谐的发展环境,传统商业受到了保护并逐步实现了现代化。
  此外,政府对边远地区、农村、郊区、传统市中心的商店建设也给予补贴,但不是发给商户,而是发给市镇。因为市镇是业主,担负促进商业现代化的责任。有一个例外,即购买巡回售货卡车、面包店改造,政府可给予商户直接补贴。

  (郑江整理  曹德荣核)

记录稿之四
法国非传统商业的发展和管理

  讲课人: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总干事
  尚达尔.基梅尔女士  Vitali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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