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1日起实施。2004年3月29日印发的《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推荐书封面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创 新 奖
(推荐书)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 (公章)
推荐日期: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办公室
二○○六年
附件2: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推荐书
一、基本情况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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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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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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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人│ │
│(3-1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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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联系人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电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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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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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起始: │完成: │
│时 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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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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