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文化部创新奖专家资源库中产生,并予以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文化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适当数量的特邀评委。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为评审委员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其本人不计入实到评审委员人数。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参评项目门类按专业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进入终评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代表赴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