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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凡参选的创作人员须提供证明本人专业水准的个人资料参与申报。申报内容须包括对所选题材的创作构思、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报者限选一个题材。以美术单位名义集体申报的,同一单位申报题材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者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创作小稿,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供艺术委员会审核评议。一经认可,即准予进入创作阶段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作者签订创作合同,支付创作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如创作小稿审议未通过,需要修改的,由艺术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创作人员进行修改后再审议。如仍未通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邀请作者创作。

  第二十四条 签约作者按照工程总体创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在2007年10月完成作品的主要部分。

  第二十五条 在创作期间,创作人员须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和艺术委员会定期检查创作情况,或者指派专家小组查询创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艺术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即支付政府购藏经费。未达到要求的,应继续加工修改,直到获得艺术委员会认可。如最终未达到艺术委员会要求的,则不再支付政府购藏经费。

第六章 展览收藏

  第二十七条 全部作品须在2008年5月份以前完成,由艺术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并报领导小组审定;需要继续修改的作品,最后完成期限为2008年10月。

  第二十八条 作品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新闻宣传和媒体报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部作品用于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国家级艺术单位展出、收藏、陈列。

  第三十条 视情况组织全国巡展,同时筹划对外交流展出活动;制作激光视盘,出版作品集、论文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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